自甘风险+重大过失民法典首案有典型意义
只要踢球或看球的人都明白,足球场上受伤是家常便饭,对于职业球员而言,甚至可以说“伤病也是足球的一部分”。职业比赛中有裁判和足协,还有红黄牌和禁赛场次,然而,平民百姓在日常“踢着玩”的比赛中受伤,又该如何讨说法?如今,市北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在过去,因为缺乏明确规定,一旦对簿公堂,办案人员往往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置,即使被告没有过错,但受伤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也会要求对原告给予一定补偿或赔偿。不光伤人者,就连比赛组织者也常常需要担责。而且,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并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有损公平公正。
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改变了这种状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民事案件。原告宋某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友周某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宋某为“自甘风险”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这一次,市北区法院同样依据《民法典》进行了判决。有人可能会问:为何羽毛球击伤人无责,而足球比赛中犯规伤人却要担责?其实,在市北区法院审判中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原因就在于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说,此次判决结果,既凸出了“自甘风险”,又体现了“重大过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此次判决的现实意义还包括: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参与前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对规则安排等有清楚的了解,运动中也要保持必要的克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文体活动,避免把学生“圈养”起来,影响孩子们健康茁壮成长。这些都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
本报评论员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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