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中国始终秉承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立场,不断提升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水平。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0年1月实施,为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有关人士介绍,司法解释是兴奋剂入刑实质性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此后,按照兴奋剂入刑的既定方针和路线图,体育主管部门继续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深入沟通,推动修改刑法,对司法解释尚未涵盖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更为直接有力的制裁。最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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