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解决体育领域争端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屡屡成为舆论焦点 体育仲裁那些事儿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3-04 03:17 大字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英文简称CAS)日前表示,已收到英超曼城俱乐部对于欧足联欧战禁赛处罚的上诉文件,即将进入仲裁程序。

此前由于曼城“严重违反财政公平法案”,欧足联对曼城处以3000万欧元的罚款,并禁止曼城参加接下来两个赛季的欧战赛事。

诞生于1984年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从成立伊始便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领域的争端和纠纷,也屡屡成为国际体坛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最初成立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国际奥委会(IOC)的下属机构。其成员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NOC)和国际奥委会主席任命的60名成员组成(每个机构各15人),并由国际奥委会负责其运营成本。

虽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从成立之初便秉承中立和公正性,但其身为国际奥委会下设机构的先天属性,使得法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逐渐受到质疑。

发生在1992年的一项仲裁案,成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进行全面改革的“导火索”。

当时,德国马术运动员甘德尔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请取消国际马术联合会的一项处罚决定,最终败诉。随后,甘德尔又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

虽然瑞士联邦法院最终认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结果,但同时指出它应当做到绝对意义上的独立,尤其是在组织和财务上,必须更加独立于国际奥委会之外。

由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进行了重大改革,最终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负责该法庭的运营和财务,从而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据悉,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基本运作遵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审理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其仲裁处理的案件主要有四大类——普通体育案件、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上诉的案件、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以及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此前运动员或俱乐部上诉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案,绝大多数均属于第二类的范畴。

类似于运动员上诉国际体育组织一类的仲裁案,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以往的仲裁中,最终运动员胜诉的案例并不多。

对此,曾担任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的知名律师陶景洲认为:“CAS仲裁案例比较注重‘程序正义’问题,主张维护当事人的最基本权利。不管最终结果怎样,运动员都应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虽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近年来愈发权威,但并不代表其仲裁结果能够完全服众。

事实上,近年来因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进而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审查的案例并不少。

按相关规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会从仲裁庭组成、管辖权、仲裁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以及是否违反瑞士公共政策等几个方面,来复核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结果。

从相关统计数据来看,最近十多年来,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受理并审结的案件中,因当事人不满判决而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数量约占8%。在这些上诉案例中,最终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裁决的仅有6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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