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作弊直接入刑契合公平正义
□张智全
据11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在普通高考、公务员录用等法定考试的体能测试中,一些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始作俑者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除了“法律也有失效时”的侥幸心理外,更多的还在于刑法本身不够严密所导致的威慑效果不彰。
此番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将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定罪处罚,彰显了用刑罚严惩组织使用兴奋剂作弊行为的司法理念,无疑契合了公平正义。这对依法维护国家法定考试体能测试的公平竞争,最大程度地以刑罚筑牢国家法定考试的公平正义大堤,可谓意义重大。
事实上,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5条专门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只是对该罪的构成条件作出了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原则性规定,对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是否属于提供作弊器材则没有明确界定。这不仅让热衷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始作俑者对作弊有了“另辟蹊径”的希望,也让司法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对其定罪量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因此,在使用兴奋剂作弊案件时有发生的语境下,直接把这类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畴,不仅更具有现实针对性,也更有助于司法精准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沉疴需猛药。对组织使用兴奋剂作弊行为,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是确保国家法定考试纯洁性的应有之义。尽管严刑并非惩治犯罪行为的唯一良方,但严刑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该类犯罪行为,应是基本法治共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组织使用兴奋剂作弊的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价,倒逼其不敢越雷池半步。否则,就极容易让始作俑者逃避刑罚惩罚有借口,最终导致兴奋剂作弊在考试中“割韭菜”般恶性循环,让公平正义蒙羞。
一言以蔽之,在国家法定考试中组织使用兴奋剂作弊危害无穷,将其直接入刑,不但不是对刑法的过度依赖,反而是契合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相信随着司法解释的应声而落和刑法威慑的常态化,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作弊的犯罪行为必将无所遁形,用刑法兜底保障国家法定考试风清气正的愿景,定能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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