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兴奋剂监狱运动队有请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涉兴奋剂入罪入刑标准
最高法18日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明确涉兴奋剂犯罪的入刑标准。该司法解释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赢反兴奋剂斗争攻坚战、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强迫未成年人使用兴奋剂按虐待罪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对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药店做出了视情况处以罚款、吊销证件以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九、四十条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明确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惩治非法使用行为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为司法解释打下基础
专家认为,《反兴奋剂条例》虽然较难让相应行为责任人被追究刑责,但留下了其与刑法相衔接的口径。为我国制订涉兴奋剂刑事司法解释打下了基础。
涉兴奋剂行为的样态具有多样化,其侵害的法益也具有多样性。具体来说,涉兴奋剂行为的样态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制造、贩卖、运输、走私、购买、持有兴奋剂的行为;第二,强迫、教唆、引诱他人服用兴奋剂的行为;第三,在国家规定的体育考试、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第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负有反兴奋剂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反兴奋剂工作的行为;第五,有反兴奋剂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反兴奋剂的工作中包庇、纵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而不同的涉兴奋剂行为的样态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在制订涉兴奋剂刑事司法解释时,自然应根据不同样态侵犯的不同法益进行类型化的设定。
近些年来,随着体育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兴奋剂滥用的情况引发社会关注,而且有从竞技体育领域向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蔓延。有可能被教唆、强迫使用兴奋剂的群体,除了运动员也可能有体校学生或者参与体育考试的考生。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或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据了解,近年来,法国、意大利、芬兰、西班牙、德国、俄罗斯等颁布相关法律,对从事涉兴奋剂违法活动的行为人判处刑罚。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将走私、非法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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