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拟出台俱乐部名称规范 要求非企业化、中性化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消息,新华社记者20日获悉,为促进职业联赛的健康、稳定和长远发展,中国足协拟出台规范俱乐部名称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名称规范》(征求意见稿),俱乐部名称被要求非企业化、中性化,若在规定时间未能通过足协认证,俱乐部将不被授予或被取消联赛准入资格。
2015年出台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在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的部分提到要“推动实现俱乐部的地域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按照中国足协的规范要求,俱乐部的全称应当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的形式,简称采用全称中的“地域名+俱乐部名”。全称中的地域名应为俱乐部所属地的名称或所在城市名称,俱乐部名应为中文,不得超过4个汉字,且不得使用与俱乐部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相似、相近的发音或汉字。
此外,俱乐部名中不得含有商品或服务类别名称、组织形式名称(如:啤酒、汽车、集团等),并且不得含有俱乐部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企业名称,以及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企业的品牌名称。
出于兼顾国情及职业联赛发展现状的考虑,若俱乐部名称或简称原为非中性的,但被本俱乐部长期、连续使用,使其名称在足球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俱乐部品牌或在球迷群体中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可在规定时限内经俱乐部向中国足协申请并批准,可将该名称认定为中性名称。
但是,申请此类名称认定的俱乐部应为2004年中超联赛前已经参加甲A或甲B联赛的俱乐部,并连续参赛至今。同时,俱乐部未发生所属地方会员协会的变更。
在中国足协要求的时限内,俱乐部需完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名称后,俱乐部的原名称和原简称将不得再被使用,若违反将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类赛事。而若未被认定为中性名称的俱乐部,不授予或取消职业联赛的准入资格。
(本文原题为《中国足协拟出台俱乐部名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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