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价值,需与集体利益和谐共赢
□黄一可
雅加达亚运会200米自由泳决赛,孙杨完成了自己的“全满贯”目标,这位泳坛超级偶像再次让国人振奋了一回。但赛后的领奖台上,他没有穿中国体育代表团主赞助商的运动装,而是穿上了中国游泳队以及自己签约品牌的运动装,一时间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孙杨“不遵守规则,凭什么搞特殊”,也有人认为他为国家争得了那么多荣誉,充分寻求自己的商业价值无可厚非……
实际上类似的冲突在国际体坛早已有之。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站上冠军领奖台的美国“梦一队”的球星为了不损害自己代言的赞助商利益,故意翻折衣领、披挂国旗,遮挡住衣服上美国队的赞助商商标。去年的全运会上,作为颁奖人的中国篮协主席姚明,让周琦、郭艾伦等人拉好衣服拉链,指出了运动员想露出个人赞助商标识的小心机。C罗在2016年与阿迪达斯赞助的皇家马德里续约时,仅因为在续约仪式上佩戴了耐克的眼镜,就遭到球队的处罚……
据来自业界的估计,2017年市场规模为2000亿元的中国体育用品市场,有望在2020年突破2500亿元。越是优质的运动偶像,越会成为赞助商争夺的焦点。尤其是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像姚明、刘翔、李娜、林丹、孙杨、张继科这样的超级偶像,其商业价值更是成倍增长。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出现矛盾自然就在所难免了。赞助商和赞助商之间,运动员和管理者之间,必然会为了争取各自的利益展开博弈。在中国水上军团,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商业博弈更是早已有之,从早期的田亮,到如今的孙杨、傅园慧、叶诗文,或多或少都因此与管理者产生过龃龉,宁泽涛更是因为对抗手段过于激烈,直接被国家队除名。
既然体育偶像的商业价值完全体现在运动员本身,那为何不能由运动员自由选择,以保障运动员的利益呢?在中国现行机制下,绝大部分运动员都是由国家培养的,因此他们在实现自我商业价值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集体的利益。当年的刘翔和姚明,所有的商业收入,都需要按照比例上交给国家体育总局。如今,随着社会意识不断进步,尤其是在体育职业化浪潮中所体现出来的个人商业价值不断飙升,让大家已不再像10年之前耻于言利,更不会因为追求个人的合理利益而被千夫所指。因而赞助商之间的纷争,最终大部分还是会落到谈判桌上。孙杨和林丹等“特例”的出现,已经让人看到,国内的顶尖运动员其实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追求个人商业利益最大化。
必须承认,这一部分能享受“特例”的运动员是极少数的,他们不仅是世界级顶尖运动员,而且个人形象、所从事运动的影响力都能成为商业推广的绝佳载体。前两年易建联的“脱鞋事件”,就是个人商业价值与联盟商业价值出现矛盾的突出体现。最终,CBA公司让步,允许易建联、郭艾伦两人可以穿着非联赛装备赞助商的球鞋参赛。林丹在赞助商的选择上被中国羽毛球队允许“单签”——他可以采用球衣和球具赞助商相分离的办法,但个人需承担在国家队期间使用场地、教练、医疗恢复资源的相应费用,他还需对国家队主赞助商的受损利益进行补偿……按国际惯例,运动员个人和团队可分别拥有商业合同。不过运动员“单签”涉及个人、团队的利益平衡问题,在透明、公开的规则仍未确立前,能否解决好类似的矛盾,取决于各方的决心和妥协的余地。也许,林丹的做法是现行体制下唯一可行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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