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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国歌法迟到20余年:歌词曾存在很大争议

检察日报 2017-12-15 09:55 大字

“侮辱、篡改甚至是连婚丧嫁娶时,都有演奏国歌的。当人们缺乏对国家标志的基本尊重时,刑法就必须要出面,因为它给人的回忆往往是痛苦的”。

——焦洪昌

“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使用国家标志的时间场合与方式等进行详细规定,可以培养公民的爱国精神,增强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

——张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12月4日,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青年检察官宪法宣誓仪式,面对国旗,检察官们重温了宪法誓词。近年来,伴随着国旗、国徽、国歌等在重要场合的频频“亮相”,国家标志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正日益提升。如何正确使用国家标志,维护宪法权威?可谓兹事体大。“国家标志是对国家本质的一种彰显,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表示,随着立法实践的推动,我们对国家标志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立法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张震认为,目前关于国旗、国徽和国歌的立法,已形成以宪法为框架,各单行法和刑法为内容的国家标志法律保护体系。这对规范国家标志使用,处罚侮辱国家标志行为,增强人民国家意识等方面意义重大。

国歌法迟到20余年

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1991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的一年后,国徽法正式施行。2017年10月1日,国歌法施行。至此,国旗、国徽和国歌等国家标志均已实现单独立法。

“同为国家标志,国歌法时隔20余年才出台,有其历史原因。”焦洪昌介绍说,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没有明确国歌,只是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代国歌。当时这首歌的歌词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这句,所以在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歌的决定时,更改了国歌歌词。但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之后的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的歌词。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对此,焦洪昌分析说,确定了正式国歌,才会有后续的国歌法立法,这就出现了与其他国家标志的“时间差”。

13年后,国歌法正式出台,与之前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形成了对国家标志的单行法律保护体系。国歌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焦洪昌看来,国歌法的出台与立法需求有关。“立法需求会决定立法规划,以前对国歌立法的需求没有那么强烈,但如今国家标志干系重大,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团结有着积极的意义,需要出台单行法来规范。”他说,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均是宪法性法律,它们是把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一部国歌法,就把什么时候唱、什么场合唱、如何唱、演奏的力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国歌法的出台对规范国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张震表示,近年来,国歌被社会上的不良商家以及个别公民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使用,严重损害了国家尊严和国家形象的严肃性,必须在演奏国歌的时间、场合、方式等问题上通过立法规范。

“对国家标志的体系性立法,在于规制全体公民的日常行为。”他说,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权利背后是对义务的承担,个人自由只能在不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任何个人和组织,只要故意不正当地使用国家标志,存在损害国家尊严的言行,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张震强调,国歌法的出台,使得对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的处理于法有据,依据该法可对侮辱国歌的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和仔细分辨,做到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侮辱国家标志行为均已入刑

国歌法实施一个月后,侮辱国歌入刑就被迅速提上日程。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侮辱国徽和侮辱国歌等行为都有了刑事法律的规范。

刑法修正案(十)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焦洪昌表示,相关内容加入刑法主要是为解决法律责任的问题。刑法强调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法律后果,只进行批评教育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侮辱、篡改甚至是连婚丧嫁娶时,都有演奏国歌的”。焦洪昌对记者说,当人们缺乏对国家标志的基本尊重时,刑法就必须要出面,“因为它给人的回忆往往是痛苦的”。

在立法技术上,刑法将侮辱行为限制在“公共场合”也体现了一定的考虑。“在公共场合侮辱国家标志具有可制裁性和危害性。”焦洪昌说,公共场合会产生公共效应,在公共场合篡改歌词、修改曲子别人能够看到,会产生社会影响,相关部门也容易查找。若是私人场合或封闭空间,可能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即使存在侮辱国歌的行为,也很难发现,但严格来讲,在私人场合侮辱国家标志也是不允许的。

在张震看来,在公共场合以不正当方式对国歌进行使用,必然会损害他人对祖国的美好情感,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对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利益(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的侵害,必须受到刑罚处罚。

“限定于公共场合,这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张震说,刑法对侮辱国家标志的行为仅限制在“公共场合”领域,是考虑到刑法的严厉性不应当被滥用,不能对公民发生在私人领域的行为进行干预甚至惩罚。

“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相比其他部门法,刑法更具严厉性和威慑性,必须谨守“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只要不是在“公共场合”“故意”对国家标志进行与“焚烧、践踏”或“篡改、歪曲”等不当行为相当的使用行为,就不在本条刑法的规制之列。”

“侮辱国家标志的行为入刑,一方面表明现实中存在严重不正当使用国家标志损害国家尊严和形象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展现了国家对于惩治侮辱国家标志行为的慎重。”张震说,特别是通过修正案,将惩治侮辱国歌行为与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进行一致性的评价,完整地形成了对国家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

列入港澳基本法增强国家认同

记者注意到,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国歌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在港澳地区,对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进行处罚,均实现了有法可依。

近年来,侮辱国家标志的事件在香港时有发生。此前,在香港举办的国际球赛中,中国香港队球迷发生“嘘国歌”行为,甚至有人做出不文明手势,喊出非法口号。后续,有媒体报道称,部分球迷此举引发香港社会强烈反感,并致使香港足总遭遇国际足联巨额罚款。

“国歌法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能制裁和惩罚这些侮辱国歌的行为,也能增强港澳人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张震表示,国歌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和澳门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对“一国”的强调,突出“一国”是“两制”的基础。

在焦洪昌看来,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领土和人跟着回来的同时,人心也需要回归,要建立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宪法认同。

焦洪昌说,侮辱国歌的行为发生后,如果只是说“严重声讨”“严重抗议”,却没有具体的举措,会对香港社会和国家主权造成严重危害。“出了问题,司法机关要介入,从这一角度讲,把国歌法纳入附件三非常必要。而按照惯例,也应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将宪法精神具体化

国家标志是国家的象征,是国与国相区别的重要元素。“一个国家有其本质的东西,也要有外在的东西,即国家以何种形象示人。”焦洪昌说,除国名外,国旗、国徽、国歌以及首都等都是国家的象征,它们就是对国家本质的一种彰显,内在价值要“嵌入”到外在的东西里,因为外在的东西会体现内在的价值。

焦洪昌进一步表示,国歌旋律一响,国旗缓缓升起,这些一下就会抓住人心,就把公民与国家联结在了一起。通过国家标志和象征,将国家与公民建立起联系,其重要性是可视的、可触摸的、可感知的。

在张震看来,关于国旗、国徽和国歌的立法,已形成以宪法为框架,各单行法和刑法为内容的国家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他评价说,这足以表明我国对于维护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的坚定决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使用国家标志的时间、场合与方式等进行详细规定,可以培养公民的爱国精神,增强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

“关于国家标志的立法已足够完备,关键在于落实上述法律。”对此,张震建议,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在处罚公民侮辱国家标志行为的同时,还要谨守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必须注意公民的个人正当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的界定问题。其次,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要在日常审判中形成一定的裁判标准和裁判规则,从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公民的日常行为形成一定的指导作用。

“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儿童,学校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法治宣传,从小培养他们对国旗、国徽和国歌的爱护、尊重和保护的意识。”张震说。

(原题为《国家标志:若不尊重,刑法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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