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所律师能否代理同一案件?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12-25 13:00 大字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否可以同时为一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做代理律师?这是萧县黄口镇马常庄村村民从守玉最近的一个困惑。

从守玉的妻子戴云侠在一家工厂工作时受伤,但工厂不承认和她妻子有劳动关系。为此,戴云侠只得向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她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开庭仲裁时从守玉发现,代理他妻子案件的律师和厂家的律师竟然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从守玉告诉记者,“我当时就很疑惑,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同事,能尽心尽力地替我家办案吗?难道不需要避嫌? ”

虽然最终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她妻子和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他还是觉得同一个律师事务律师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代理,不是很妥当,他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应该退还案件代理费。

本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是不能同时为同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代理的。那么,戴云侠的案件中的两个律师是否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呢? 2018年12月18日,记者联系到该律师事务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戴云侠案件中,为戴云侠代理的律师当时是该所律师,但为戴云侠的工作单位代理的律师只是曾经在该所当律师,在为戴云侠的工作单位代理时,已经不在该所工作。

而对于该律师事务所的解释,从守玉不认可,他说,2017年、2018年间,他为了妻子的案件有时去该所办事,经常看见该律师在这家律师事务所里,墙上还挂着他的照片和简介。

发稿前,从守玉打电话告诉记者,为其妻子代理案件的律师已经将案件代理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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