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不履责业主有权罢免!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三审
业委会成员不履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今后,业主有权联名建议罢免。9月27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三次审议。在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使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做出明确。
现实中存在大量已建成但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小区,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其成立业主大会,促进基层群众自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单位在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的报告义务和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
筹备经费由谁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新建和已建成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能否履职尽责,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只能束手无策吗?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并进一步明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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