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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老伴诉保险公司 获赔17年生活费

老年生活报 2018-11-21 13:21 大字

案情

今年已经60岁的胡老太虽然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但丈夫徐老汉早年是一名熟练的泥水匠,后来年纪大了,经常在市区一些建筑公司承包一些小的土建工程,收入还不错。

2017年10月21日,徐老汉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吃午饭。途中,许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上了徐老汉致使徐老汉死亡。同年12月,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许某和徐老汉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均在保险期间内。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胡老太及两名子女把肇事司机许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胡老太超过退休年龄,且未有证据证明其有生活来源,故胡老太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含胡老太 17年生活费 157114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656627.51元

说法

本案中,事故时胡老太已59岁,未有证据其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认定其为被扶养人。根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王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遗嘱见证)、房产纠纷、人身伤害、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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