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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淄博晚报 2018-07-23 12:41 大字

案情简介:李某(女方)与蔡某某(男方)于2008年11月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两人共同购买房产一处,登记为共同共有,2010年3月5日生育女儿。2013年初李某与蔡某某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执,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11月3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来照料,婚后所购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后两人没有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直到2017年,女方计划卖房,男方反悔房屋归女方所有,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否认之前的离婚协议效力。

律师分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蔡某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在离婚前。但是李某与蔡某已经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业已生效,男方在多年后反悔并不能影响协议的效力。但是女方李某欲卖房,没有蔡某的配合难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建议:女方欲解决此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之诉,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拿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房管局即可在没有蔡某的同意下,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梁霄律师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律本科,办案严谨,待人热情,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法律纠纷,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电话:13615335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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