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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大葱被罚1000元

北部湾晨报 2016-11-14 00:00 大字

(记者李鹏钧通讯员吕业吉)灵山县新圩镇60岁的陈某,在5个月里连续4次盗窃邻村村民种植在农田里的大葱,价值420元。近日,陈某以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月至7月期间,陈某先后4次在附近村庄的农田里盗窃大葱60公斤。按市场价格每公斤价值7元,所盗窃大葱价值共420元。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于11月8日作出上述判决。

为何陈某只盗窃了他人价值420元的财物就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虽然陈某只是盗窃了他人价值420元的财物,但是陈某的多次盗窃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形,所以构成盗窃罪,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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