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区域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岛早报 2019-02-25 06:43 大字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文物保护单位、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六)输变电设施、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安全保护区;(七)依法划定的其他禁放场所。

重大公共节庆活动需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组织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婚庆、典礼时,应当提示和劝阻相关人员燃放烟花爆竹。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销售、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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