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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被判徒刑六个月

攀枝花日报 2009-11-09 09:31 大字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7日,邱某以41800元的价格承包、租赁了米易县垭口镇吴某家的土地及住房。2009年3月14日垭口镇人民政府按市、县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达成的承包租赁协议无效,并代吴某退还了承包及租赁费41800元,同时组织人员将邱某家人遣返回原籍。3月16日,邱某某指使其妻肖某等三十余人,不顾吴某家人的极力阻止,强行将家具等物品搬进吴某家堂屋内,并将该房屋上锁。4月2日18时许,邱某在未经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吴家院门撬开进屋居住22天,并强行在吴某家土地内种植农作物,致使吴某及其家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生活。

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侵入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住宅、行为内容是“侵入”住宅、侵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邱某在收取了被害人吴某退还的承包及租赁费后,终止相关承包、租赁关系,不顾吴某家人的极力阻止,仍采用撬门等非法手段,进入吴某家居住,严重影响了吴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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