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宜及早建立分级处分制度

新京报 2019-10-26 00:45 大字

■社论

应及早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在年龄的“硬杠杠”外,根据具体案情,实行分级处置,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彻底,惩戒更得力。

连日来,大连10岁女孩被杀害的消息牵动人心。加害人蔡某某因未过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目前被警方收容教养。此事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如何管理,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线”是否应该降低等问题的讨论。

10岁女孩被残忍杀害,而加害者因未满14岁只需接受收容教养,这样的对比,加上加害人的“早熟”形象,让案件处置结果引发讨论乃至争议,这是可以预料到的舆论反应。在现有法律下,这已算是依法处置了。但近一两年来,数起低龄恶性犯罪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戒的讨论,确实值得严肃辨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全面评估,目前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也都尚存争议。但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责任年龄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戒,在实操上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在预防端,由于城市化、信息化加快带来的未成年人心理和认知的“早熟”,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普法,应要有相应的前置。

事后惩戒同样有做实余地。《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收容教养在现实中的实施有着较大弹性空间。这起事件中加害人最终被收容教养,难说跟其引发的舆论关注无关;而此前有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一度被传将直接返回学校。如是处置上的不确定性,暴露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惩戒体系与刑法衔接上的模糊地带。恰巧,近日适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审议,或可在此方面给出针对性回应。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刑法设计一直是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情势的变化,我们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两部分。一刀切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予以处置,既可能造成司法操作上对于加害者的过于同情而予以宽纵处理,从而忽视对受害人正当权益保护,也可能给包括家长、学校在内的社会教育带来放松和误导。最终在客观上出现“教育不足,惩戒乏力”的局面。

因此,有学者建议,或宜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渡到“归责与矫正并重”,及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适度修正。

这种修正方向是具备民意基础的。不管是社会呼吁加大对加害人的惩戒力度,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提醒我们,是该重新审视一刀切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了。

事实上,司法顶层设计层面,也已传递了某种信号。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就提到“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也就是说,在年龄的“硬杠杠”外,根据具体案情,应有分级处置。

在国外亦有相关经验。公开报道显示,将某些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审理,英国、印度等普通法系国家均有类似做法。如在英国,未成年人原则上于少年法院受审,而一旦其涉嫌凶杀、涉枪犯罪以及性侵等严重罪行时,其将于刑事巡回法院受审。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整个未成年犯罪预防与惩戒的讨论,不能被极端案例所左右。但作为一种现实,极端案例也是促进社会检视现行未成年犯罪预防与惩戒制度的机会。希望类似讨论,能够超出个案和民间舆论,在社会与制度设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彻底,惩戒更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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