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构建师生关系

四川法制报 2018-04-03 01:01 大字

张灿灿

近日,武汉理工大学研三学生陶某自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其家人爆料称他被导师王某逼迫喊“爸爸”,为其买饭打扫卫生,奖学金被要求捐赠研究所等等。王某于3月31日晚间发布声明,称其做法借鉴了“我国古代的入室弟子模式和英国剑桥的本科生导师制”,并暗示陶某有抑郁症。

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不论谁是谁非,都令人无限痛惜。如何避免或减少这样的悲剧?时至今日,尊师重道的精神仍在代代传承,但调整师生关系的手段已由私人契约转变为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为支撑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维度出发,导师执教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可,学生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的权利同样得到法律明确。就职业道德而言,导师不能违背师德,公私不分,与学生进行超越正常师生关系的交往。由此,理性师生关系的构建已经开启。

然而,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然有很大部分处于不明确状态:导师针对学生,哪些要求可以提,哪些要求不能提,界限在哪里?学生在读期间,尤其是研究生阶段,哪些是必须完成的,毕业标准是什么?应尽量明确。

师生相比,对学生,显然有必要给予更多关注。学生心理素质大多逊于导师,学生给导师的压力通常没有导师给学生的压力大。不排除有的学生寻短见的压力确实来自导师,也不排除有的学生的心理素质确实逊于常人。但无论如何,都有必要对导师的权利给予法律上的规制,对导师的权利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框架下构建良性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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