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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应诉 电话送达就可判

青岛早报 2017-10-25 04:15 大字

早报讯 昨日,在一起涉外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拒收法院专递的被告人采用电话方式送达,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今年7月19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院通过电话等方式也可成为合法渠道通知被告人出庭,对方仍不出庭的情况可依法缺席宣判。

老赖欠钱不还拒出庭

原告CATHERINE XU (凯瑟琳·徐)是英籍华人,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29日,刘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500英镑,并承诺在原告回英国时归还,但到了约定时间,刘某却没有将钱还给对方。原告起诉后,市中院民四庭通过中国邮政的法院专递向被告刘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传票等文书,送达地址为刘某身份证地址,并附上刘某联系电话。但法院专递被刘某拒收,又退回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以往只能公告送达,费时又费钱。

今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并对通话过程录音以存卷备查。本案主审法官遂拨打被告刘某电话,确认机主为刘某后,告知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开庭时间、拒不到庭的后果及可能败诉后被强制执行等内容,并录音留存。

未到席可依法判决

开庭时,被告刘某没有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本案主审法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其已被起诉后,仍拒不收取由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属规避送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故本案对被告刘某应视为有效送达。

被告没有按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又没有提出需延期审理的正当理由,被告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送达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对有意拖延、规避应诉的当事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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