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家如何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西部法制报 2020-04-18 06:25 大字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等行为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再度引发广泛关注。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那么,亚洲其他国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哪些成功经验呢?

新加坡:严控濒危野生生物进出口

新加坡对濒危野生物种进出口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未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下称CITES)规定的许可证的,拥有、出售、要约出售或公开展示任何濒危物种的活体、部分及衍生物均构成犯罪。

新加坡《濒危物种(进出口)法》第92A条是新加坡实施CITES的基石。新加坡国家公园局是负责濒危野生物种进出口的执法机构,该机构有权根据《濒危物种(进出口)法》行使权力。无需搜查令,执法人员便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场所,扣押任何非法野生动物,还可调查CITES所列物种过境新加坡的任何情况。

任何违反上述法律的个人或公司将面临每件物种最高罚款5万新元(折合人民币约25万元),合计不超过50万新元(折合人民币约250万元),并处或单处两年监禁。

菲律宾:坚决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

2001年6月30日,菲律宾颁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适用于在菲律宾所有地区发现的野生动物物种,包括《国家保护区综合治理法》规定的保护区和主要栖息地,也适用于在该国进行贸易、养殖、养护和圈养或繁殖的外来物种。对违反上述法律的个人,可处6年零1日至12年的监禁和(或)10万比索至100万比索(折合人民币约1.4万至14万元)的罚款。

韩国:严打非法捕获食用野生生物

2005年2月10日,韩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此后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需要,该法多次补充、修正,并于2011年7月28日更名为《野生生物保护及管理法》。

法案规定,除学术研究等特殊目的外,禁止捕获、摘取濒危野生动植物;对于不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的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虫类动物,除科研目的并获得政府许可以外,同样禁止捕猎。

韩国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规定相对严格,如水獭、黑熊、山羊、麝香鹿、海狗、貂、獐子、狐狸、狍子、獾、野猪、野兔等哺乳类动物和蛙类动物均禁止食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根据《野生生物保护及管理法》,首次捕获或摘取国家一级濒危保护动植物的,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至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9万至17.3万元)罚款;再次犯罪的,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印度:拥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

印度拥有较为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印度《刑法》第428条和第429条规定,杀害、偷猎、残害、毒害或折磨动物构成犯罪,对上述行为可处长达5年的监禁或罚款。197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1800多种野生动物、植物及其衍生物的贸易。该法第39条规定,任何猎捕、繁殖、喂养、发现、杀死的野生动物,均属于政府财产。

除以上基本法和专门法以外,印度制定了各类其他相关法律,如1968年《动物实验(管制和监督)规则》、1973年《动物表演规则》、1978年《动物运输规则》、2001年《表演动物(注册)规则》等。其中,《表演动物(注册)规则》第3条规定,训练或展示表演动物的,必须申请注册。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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