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岂能一撤了之 中国学者首次撤回《自然》封面文章
Nature上一次撤销封面论文花了整整8年,而这一次只用了5个月。
7月22日晚11点,一度引起学术轰动、由中美科学家合作完成的Nature封面论文“缅甸白垩纪蜂鸟大小的恐龙”正式撤稿。“最小恐龙”实为蜥蜴!
该文章自3月12日发表以来争议不断。先是刊出仅24小时后,国内多位学术同行联合发表质疑文章。紧接着,一些国际同行也纷纷指出其标本分析的缺陷。
最终,5个月后,作者团队便发表撤稿声明。
发表论文时风光无限,撤销稿件时低调平淡。对于这样的学术现象,今年6月Nature还曾发文,指出撤稿声明透明度缺失问题。
撤稿非小事,应像对待论文发表一样严谨地对待撤稿!为此,记者复盘了该论文争议事件的过程及焦点问题。看似简单的“撤稿声明”背后,究竟回答了什么?又回避了什么?
事件回顾:
2020年3月1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教授邢立达和中科院古脊椎所外籍研究员邹晶梅(Jingmai K. O”Connor)等发表Nature封面论文“缅甸琥珀中最小恐龙”””;2020年3月13日,中国学者在“返朴”公号上刊登质疑文章《琥珀中的“史上最小恐龙”,也许是史上最大乌龙》,指出该研究中的标本应是蜥蜴而不是恐龙/鸟;
2020年3月18日,中国学者向Nature提交质疑论文,并同时将其上传到预印本平台bioRxiv;
2020年5月23日,Nature编辑通知质疑论文的作者,表示原论文可能有问题,但目前不适合在Nature上发表质疑论文;
2020年5月29日,Nature编辑在原论文下增添了“Change history”条目,称正在调查此文,解决后会“采取相应的编辑行动”;
2020年6月14日,原论文作者将对质疑论文的回复发在预印本平台bioRxiv,认为“眼齿鸟”仍然是鸟;
2020年7月22日,原论文撤稿。
为什么撤稿?
论文作者团队在Nature的撤稿声明中说:
“为了预防不正确的(分类学)信息保留在文献记录中,作者们撤回本文。尽管Oculudentavis khaungraae的描述仍然是准确的,但是,一个新的、未发表的标本使我们对该标本(HPG-15-3)原定的系统发育位置产生了怀疑。”对此,论文第一作者邢立达给出的中文撤稿说明有进一步解释。
记者发现,撤稿的关键,是“作者团队发现的同一产地的保存更完整的一件新标本有了研究进展”。团队意识到,新标本的头骨与HPG-15-3非常相似,但头后骨骼呈现典型鳞龙类形态,应归入鳞龙类。这表明HPG-15-3很有可能也属于鳞龙类,而不同于最初的结论。
论文作者能与Nature协商撤稿,澄清琥珀中这件标本不是“最小恐龙/鸟”而是鳞龙/蜥蜴,体现了对科学负责的精神,值得肯定。
但就这份撤稿说明而言,存在不少漏洞。
当初国内外专家对该论文研究结论的质疑并非建立在有新标本的基础之上,他们仅凭论文中原始标本的CT扫描数据,就提出作者判断有误。
其间,研究恐龙和早期鸟类演化的德国慕尼黑大学古生物学家Oliver Rauhut,瑞典皇家科学院院士、乌普萨拉大学生物学系教授Per Erik Ahlberg分别接受了《中国科学报》的采访。
Oliver Rauhut:
从原始论文已经可以辨认出解剖结构,已经有足够多的证据支持该琥珀化石是鳞龙类(以现生楔齿蜥和蜥蜴为代表)。而通过微型化来解释该化石所具有的大量类似蜥蜴的特征是有问题的,例如为什么(微型化)就会导致它的方轭骨消失?我不了解哪种鸟类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有发生这种情况的任何鸟类,将这解释为这件头骨根本不是鸟类,要直接得多。
论文主要问题是,作者基本上先入为主地认为该标本是鸟,并且在此前提下对其进行了分析(这不一定是故意的)。
Per Erik Ahlberg:
提出“眼齿鸟”是最小恐龙的假设就是错误的。
我不同意通讯作者的说法,即需要颅后骨头来证明“眼齿鸟”不属于鸟类干群。事实恰恰相反:论文中的证据有力地证明它属于有鳞类,以至于反而需要一个明显具有鸟类特征的颅后骨来证明“眼齿鸟”是鸟类。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消失的眶前孔和多出的侧生齿,这是典型的有鳞类生物的特征,不能通过保存不良等方式来解释。所有的恐龙和鸟类,无一例外,都有眶前孔,并且具有槽生齿。
对于撤稿原因的阐释,是每篇撤稿声明最关键的部分。
在这项研究中,对原始标本的分析和获得新标本的研究进展,是两个独立的因素。前者关乎研究本身的设计和论证思路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而后者仅仅是个偶然事件。
这份撤稿声明只提及后者,并未就关键的原始标本分析和论证问题给出正面说明,难以令人信服。
最让人费解的是,早在3月19日晚,论文通讯作者在接受财新邮件采访时表示,“她认可质疑者的结论——这更可能是蜥蜴而不是鸟”。尽管她当时说,“对她来说,唯一确凿的证据来自“带有后颅的新标本”,表明它确实是一种蜥蜴,而不是鸟”。
根据财新报道中公开的时间线索,2020年1月22日论文确定被接收后,该研究团队就看到了新标本,且在3月12日论文发表前后已经获得了新标本重要的CT扫描数据,并认为其颅后骨骼的CT数据更支持该物种是蜥蜴的假设。
问题就在于,2020年6月14日,原论文作者将对质疑论文的回复发在预印本平台上,仍然坚称“眼齿鸟”是鸟!
中文撤稿说明解释,理由是他们“将HPG-15-3放在更大的系统发育特征矩阵中验证,分析结果依然支持HPG-15-3属于恐龙当中的鸟类”。
显然,该团队忽视了这一验证结论与他们新标本CT扫描分析结果的严重不符。
该预印本发布后,经同行重复检查发现,该矩阵分析存在一系列解剖学信息编码的错误。在修正了那些解剖学信息的错误后,使用同样的矩阵,得到的结果是眼齿“鸟”位于鳞龙类中的有鳞类,即蜥蜴、蛇和沧龙这一支系之中,离主龙类的恐龙和鸟类相去甚远。
原本,学术纠纷是科学中的正常过程。哪怕是撤稿,研究人员只要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待,得到的通常是赞美而不是羞辱。
但是,在被国内外同行反复指出从原始标本的解剖学观察到系统发育分析都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时,作者始终没能正视。
同行评审参与的“把关机制”失效?
一篇顶级期刊的封面文章受到广泛质疑,同行评审参与的“把关机制”失效从事件发生时就被指出。
Oliver Rauhut:
这个事件是体现科学自我纠正能力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科学界可能注意到并纠正了错误的解释——科学就是这样运作的。
但相较于这一问题,更令我担心的是,没有相关的作者,也没有《自然》的审稿人和编辑发现这些“异样”,这使人们对学术“把控”的严格程度提出了疑问。
这件事提醒我们一些高影响力的期刊如何进行质量把控的问题,以及怎样的论文才能被刊登在这些期刊上。
Per Erik Ahlberg:
手稿的同行评审过程失败了。同行评审的目的是在发布之前发现此类错误。审稿人应认真阅读手稿,像在法庭上的辩护律师那样对其进行交叉检查,试图找出任何弱点。审稿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没有任何审稿人发现稿件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或者有人发现了但是被无视了。所以事情才变成了现在的情况。
刊发一则令人惊叹的故事,制造引人注目的效果,这显然超越了如何开展和发布科学研究的既定规范。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把指责的对象仅仅指向作者和/或期刊,但我们也应该记住,现有科学职业道路的一些结构性方面似乎是在设计上会(尽管是无意的)将人们推向那个方向。
第一作者为何沉默?
撤稿消息确定后,《中国科学报》第一时间联系了论文第一作者邢立达。除中文撤稿说明外,他拒绝了采访,并表示如果有更多问题,请与通讯作者联系。
此前,他在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他的主要工作是“发起设计了研究,提供了琥珀标本,并沟通各个工作组”。“这篇文章是以通讯作者为主,写了整个的手稿,我也写了其中的一些部分。”财新记者就此向通讯作者求证,其回复,“邢立达撰写了琥珀来源、琥珀的重量和大小这些信息。”
作为一名青年古生物学者、科普达人,邢立达近年来发表了多篇高水平期刊论文。在他的个人主页中,除撤稿的这篇外,还有五篇代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部分同时为通讯作者)。
一作者(部分同时为通讯作者)。记者阅读论文发现,这些文章在叙述作者贡献时,邢立达的贡献基本围绕标本提供、项目设计者、领导,有的包括手稿写作。
这里就涉及到,科学界对共同作者问题的关注。论文作者排序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上和科研评价有关。
去年两会期间,多位科技界代表委员向媒体指出目前我国对科研成果“三认三不认”的现象:只认第一作者、只认第一作者单位、只认通讯作者;不认非第一作者、不认非第一作者单位、不认非通讯作者。
就共同作者如何排序更符合科学规范的问题,Oliver Rauhut对《中国科学报》表示:
在德国,我们主要的资助机构DFG制定了良好的研究实践的规则和准则。如果第一作者仅提供标本,但不参与实际研究,也不参与结果的解释,那么根据我的理解,他不能作为第一作者。一般而言,在古生物学中,第一作者应该是完成大部分工作并在提出最重要的结果和论文解释方面发挥最大作用的作者。
在实践中,这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团队,例如他们会让主要提供材料或担任工作组领导的人成为第一作者,这种情况时而有之,但会为人所不齿。
我听说过这样的情况,即有人以要求做第一作者为条件,让别的同行获得研究标本的机会,而这个人再无其他贡献——这当然是不道德的学术行为。但是,我对当前事件的细节并不熟悉,因此我无法确定这里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Per Erik Ahlberg回复:
在生物研究领域,多人参与项目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研究小组的负责人(构想项目,并获得资金,且招募了团队的人)可能并没有做很多实际的工作,这就是为什么要把第一作者和最后作者进行区分。因为第一作者是从事大部分实际工作,或者至少是最重要的实际工作的人;最后一位作者是该项目的负责人。
在古生物学界,约定并不那么成熟,仍然存在按作者简单排序的趋势,因此第一个是最重要的,最后一个是最不重要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生物学惯例,因为它使你能够区分“两种重要性”,并对每种重要性给予适当的认可。
近年来,科学界对共同作者的关注日益增加,在这些共同作者中,小组负责人除了为该项目提供资金外实际上什么也没做,但仍然可以将他们的名字写在纸上。
现在,包括《自然》在内的许多期刊都要求对作者的贡献作出明确声明,以防止这种滥用。当然,对于在该领域中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意见不一。
我个人认为,项目负责人至少应该审查论文的数据,以确保他们了解并且支持提出的结论。在论文中,我是最后一位作者,我也总是尽可能地动手参与实际分析,并且经常会自己生成一些数据。
以“眼齿鸟”为例,如果第一作者真的有能力对头骨进行形态学分析的话,他应该在研究中发挥比他实际上做的更积极的作用。
“最小恐龙”事件已经尘埃落定,正如Per Erik Ahlberg所言,那些参与评议的学者们展示了科学辩论应该如何进行。
“我们就“眼齿鸟”是鸟类还是蜥蜴进行公开讨论,并提供了证据,我很有信心从长远来看,正确的解释一定会占据上风。我们对鸟类演化的理解不会受到损害。”
(原标题 学术论文岂能一撤了之!中国学者首次撤回Nature封面文章引关注)(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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