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蔓延到剧院法律要跟上步伐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1-04 12:06 大字

据报道,201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喜剧院上演的以色列戏剧《冬季的葬礼》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愿对号入座,剧场工作人员劝解无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经警方调解,该观众才离开了不属于自己的座位。这起“剧场霸座”事件造成演出延迟开场约10分钟,引起现场观众不满。

“霸座现象”由高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发展到剧院,明显呈现蔓延趋势。从北京喜剧院工作人员的应对情况来看,因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劝说、报警等手段,不仅效率很低,也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最终 “剧场霸座女”并未受到任何惩罚,其他观众和演员却遭了殃,因霸座事件影响剧场演出,开场延误了10分钟左右,令演出效果和观众的观赏心情都受到影响。

此前屡屡上演的 “高铁霸座”行为,大都未能及时得到处置,霸座者拒不相让,乘务员和乘警只是劝说调解,徒费口舌,最后只能给被占座者另找位置安排。虽然此后铁路部门将“霸座者”列入“黑名单”,但霸座者的违规成本还是太低,因此难以遏制此类现象重演。

据报道,正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旅客应“对号入座”,违规者属于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相当于把当前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律意志,将道德共识进行制度化、规则化表达,从而有助于妥当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赋予权利和利益,分配风险和义务。同样的道理,不仅客运领域需要对号入座,其他需要凭票就座的领域,诸如电影院、剧院等场所,也具备相同的特征,理应与此相同,一并纳入“对号入座”的法律范畴,以免存在遗漏,也能实现依法处罚。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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