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科技大公司征“数字税” 欧洲国家毁誉不一
2018年,欧洲吹响了征收“数字税”的号角。早在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一项立法提案,拟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欧盟境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税率为3%。在9月举行的欧盟财长非正式会议上,明确表示欧盟将对征收数字税加强磋商。在11月举行的欧盟财长理事会上,虽然最终未能就征收“数字税”达成共识,但各方亦表态将继续就此保持协商。
“数字税”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议题,也是欧洲在互联网经济压力下力图改变国际规则的一次尝试,其有关发展趋势值得关注。
现行税收规则遭遇“时代尴尬”
在互联网时代,以谷歌、脸书等代表的高科技巨头迅速崛起,它们通过给用户提供使用、分享信息的平台,而获得用户在使用平台时产生的大量数据,包括用户分享的信息、透露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海量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就是商业“金矿”,高科技巨头通过售卖平台数据、发放针对性广告、强化平台功能等方式不断做大。相关用户的“雪球效应”不仅提供了服务内容,也形成大规模的市场,对企业利润起到了支撑性作用。因此,用户参与而产生的数据就是信息时代宝贵的“血液”,重要性堪比工业时代的石油。
但在传统税收规则下,数据的巨大作用却基本被忽视。根据现行税收规则,拥有活跃的用户群体不能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所在国家难以对跨国高科技企业相关利润收税;即使具有常设机构,相关国家也只能对由常设机构的经济活动和资产产生的利润收税。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根据传统行业的特点而制定,在互联网时代未能与时俱进,没有考虑用户对利润的贡献。因此,价值创造的地点与缴税的地点之间存在不关联和不匹配的情况。
上述因素导致高科技企业缴税比例普遍较低,而传统行业既面临高科技企业的激烈竞争,还得承担更加繁重的赋税,发展举步维艰,与互联网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以脸书公司为例,2017年在英国销售额达到创纪录的13亿英镑,但支付的税款仅为740万英镑,不到销售额的0.006%。因此,欧洲一些国家认为,随着商业集中程度的加强以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国际税收规则原有基础已遭到侵蚀,必须改变现行税收规则,实现对跨国高科技企业更合理地征税。
跨国高科技企业为避税“机关算尽”
跨国高科技巨头除了占尽传统税收规则的便宜,还利用其商业模式、国际网络以及一些小国的“奴颜婢膝”最大程度地避税,也算是“无所不用其极”。
不少跨国高科技巨头的惯常“伎俩”是这样的,它们将公司设在爱尔兰、卢森堡等税率低的欧盟小国,比如谷歌、脸书等公司的大部分收入都在爱尔兰报税。这样就可利用欧盟的高度一体化,一边赚着整个欧盟的钱,却只缴着最低的税。根据2017年的一份欧盟报告,谷歌在海外地区缴纳的税款占其收入的9%,而欧盟地区占比还不到0.82%;据估计,谷歌、脸书等公司因避税导致欧盟的损失高达54亿欧元。
而且,谷歌等企业还利用“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等方法避税。爱尔兰不仅税率低,而且给跨国科技巨头提供了将利润转至百慕大等地的通道。跨国科技巨头一般在爱尔兰设立两个公司,一个销售公司,一个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的总部在百慕大。销售公司获得跨国企业在海外销售的收入,然后通过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形式将利润转至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再转至总部,成功逃避了税收。其间,还通过在荷兰设立的空壳公司逃避爱尔兰销售公司与运营公司之间交易应当交纳的税收。这种在两家爱尔兰子公司和一家荷兰子公司之间的腾挪把戏,就像两片面包夹着一片火腿的三明治一样。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巨头“避税高招”不断曝光,欧洲民众对此的不满情绪也在加剧,要求政府调整税收规则、加强对高科技巨头税收监管的呼声日益增多。
征收“数字税”立足“标本兼治”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数字税”方案,包括长期方案与短期方案两种。
长期方案着眼于颁布相关指令和设立数字化常设机构。短期方案是直接对一定规模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欧盟成员国采用统一税率。
征税的对象是指用户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并且根据现行税收规定最不易征税的部分,例如出售网络广告位、出售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促进用户之间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数字中间活动等等。
此外,欧盟委员会的提案还纳入降低双重征税风险的措施,即企业能够将税款作为成本从其企业所得税税基中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就同一收入重复征税的风险。税收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征收的税收在国家间予以分配,分配比例的根据是用户参与的数量和程度。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可以负责确定纳税人、征收税款,并适当地将税款分配给其他成员国。
英国政府宣布将对跨国科技巨头在英国本地产生的收入征收“数字税”,并提出临时性的单边征税措施(DST),英国政府宣布仍将致力于通过欧盟、二十国集团和经合组织等平台来讨论改革国际企业税收框架,仅在长期解决方案到位之前采用DST。目前英国政府已发布了针对“数字税”的咨询文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讨论应用“数字税”的问题和挑战,避免企业承担不合理税负。
英国政府确认DST不对以下内容征税:商品在线销售(仅适用于从中间销售中获得的收入);金融和支付服务;提供在线内容;销售软件、硬件;电视、广播服务。方案还提出了安全港条款,即企业亏损者无需支付数字税,利润率极低的企业将以较低的费率支付数字税。“数字税”仅适用于与英国用户相关的收入,如能顺利开征,有望让英国在四年内筹集15亿英镑。
英国政府文件指出,征税需要考虑一些问题。首先,如何确定因用户参与而产生的利润数额。其次,根据用户参与征收的税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在用户所在国家之间予以分配,但是如何分配却比较棘手。纯粹根据用户数量予以分配并不合理,因为不同用户参与和贡献的程度并不相同。英国政府文件认为,目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那些实现了用户参与价值的互联网企业征税。如果对其他相关公司也征税,应当避免对用户参与产生的价值进行双重征税。税收应当具有一定征收门槛,根据活跃用户数量和用户参与产生的利润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当征税。
英国政府还对调整国际税收规则提出建议:首先,认同用户参与是特定商业产生价值的重要驱动;第二,明确确定这种价值的具体方法;第三,明确哪些公司与用户有联系,能够被征收数字税;第四,明确用户所在国家有权征收数字税,即使按照传统定义这些企业在用户所在国家并无常设机构。第五,找到科学方法来确定数字税收在国家之间的分配比例。英国认为,经合组织税收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应当予以修改。
欧洲对征收“数字税”的质疑“此起彼伏”
欧盟以及英国等国的“数字税”方案引起欧洲各界热议,誉之者与毁之者皆众,尤其是各方质疑的声音层出不穷。
从“数字税”合理性来看,不少专家针对英国具体的征收方案提出系列疑问。
首先,如何确定英国用户?是基于用户位置还是IP地址?如果公司的用户跟踪有限,该如何确定?
其次,英国税务机关需要通过这些用户数据来审核税收数额,但是保留这些数据会涉及用户隐私,这是否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隐私保护相冲突?
第三,如何计算利润?是整个企业的利润还是仅仅指英国的运营利润?例如,如果优步企业的英国业务有利可图,但整个公司仍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是否适用DST就是个问题。
第四,如果是用户之间的交易,那么是否要求两边用户都是英国用户?例如,如果英国居民使用Airbnb预订巴黎的公寓,那么是否应当适用DST。如果欧盟国家对用户的定义不同,又应当如何协调。
牛津大学商业税务中心的迈克尔提出,现在互联网销售日益普遍,试图定义“数字税”是“疯狂的”,面临诸多现实难题,比如,乐购超市是互联网企业吗?如何定义银行在网上的业务呢?
从“数字税”有效性来看,虽然对保护传统企业发展有利,但也引起不少高科技企业担忧。Spotify、Booking和愤怒的小鸟制造商Rovio等欧洲科技公司已经公开反对欧盟“数字税”计划。
在致欧盟28位财长的一封信中,1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敦促各国政府放弃“数字税”,认为税收会对欧洲的科技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欧洲的科技公司将受到不成比例的打击。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可以承担任何新税的成本,但规模较小的欧洲公司则会被剥夺重要资金来源,欧洲的全球竞争力必定受到严重削弱。
德国BDI工业联合会致函欧盟委员会经济、金融、税务与海关委员皮埃尔 莫斯科维奇,认为数字税可能对德国公司和联邦政府的财政造成“广泛的附带损害”。德国的汽车制造商担心此类税收会使智能汽车技术受到损害,因此也反对向从事数据销售的公司征税。
从“数字税”可行性来看,来自于美国的阻力和威胁不容小觑,“数字税”主要针对美国的科技巨头企业。谷歌、脸书、苹果、亚马逊等美国大公司还没有针对“数字税”做出明确的公开评论,但是已经开展了不少游说工作。
不过,美国学界、政界已有了激烈反应。哈佛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米希尔·德赛表示,欧洲国家通过对科技公司征税来筹集资金,是一种激进的方式,是民粹主义情绪的体现,也是欧洲国家产业战略的一部分。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凯文·布拉迪称英国和欧盟的举措“令人不安”,认为欧洲国家专门针对由美国公司主导的行业征税,与国际规范不符。
加强数字税的国际协调“任重道远”
欧盟税务事宜需要28个成员国的一致批准,但是“数字税”征收方案已在欧盟内部引发分歧。
德国担心“数字税”会招致美国的报复,汽车关税一直是德国捏在美国手中的小辫子。爱尔兰和卢森堡等小国则担心因此损害本国对跨国科技巨头的吸引力。北欧国家也有不少组织明确反对“数字税”。
由于这些反对声音,欧盟已经放弃了在2018年底前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临时税收的协议。不过,一些坚持应当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已经或者将会引入临时税收的措施。英国、西班牙、法国已经提出了方案和征收日程安排,意大利等国很可能随后跟进。
欧洲各国形成共识的关键还在于改革现行税收规则。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税收规则的缺陷日益凸显,征收“数字税”很可能从部分试点不断推广,逐渐得到更大范围认同。但是,如果各国各行其是,缺乏统一协调,很容易导致双重征税等问题。
考虑到欧洲对“数字税”的思考和研究走在世界前列,由欧盟制定统一方案的必要性与日俱增。欧盟有必要在权衡跨大西洋关系的同时,寻求更多制衡美国科技巨头的措施,引领世界改革不合理的传统税收规则。
应注意的是,对用户产生的价值征税代表了所得税权利分配方式的根本转变,征税基础从企业行为创造利润的所在地转变为用户所在地。适应这种大势的变化必须更好地从国际层面加以协调,经合组织也在试图推动改革议程,预计将在2020年推动该问题形成共识。经合组织试图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框架,在制定应对数字经济相关措施方面纳入更多不同观点,但欧洲国家先行一步,必将对经合组织的包容性框架产生重大影响。
不管怎样,欧洲征收“数字税”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要完善现行税收规则的长期方案、加强相关制度化建设离不开更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参与。只不过在这个多边主义式微、单边主义盛行的时代,这条道路注定是充满坎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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