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
【问】按照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可以得到哪些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后期,用人单位应予特别保护,不安排加班和夜班。
【问】在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延续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可知,女职工“三期”属于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同一个劳动合同下具体条款的变更。此时,有的用人单位会向女职工发送“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并要求女职工签字确认。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如果用人单位此时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则属违法终止行为,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问】在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续延,但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女职工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答】不支持。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种续延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要注意的是在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如果要继续用工,需要与该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
【问】女职工休了产假后,还能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吗?
【答】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产假和年休假并不冲突,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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