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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致14人伤亡教训该如何吸取

济南日报 2022-03-23 11:35 大字

□罗志华

3月20日下午,河北邯郸发生一起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连撞多辆非机动车事故,现场14人受伤。20日晚,“平安邯郸”发布通报,该事故被定性为交通肇事事故,并透露14名伤员中有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日,邯郸警方发布了“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北被刑事拘留的消息,称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3月22日《新安晚报》)

这再次证明“药驾”的危害,有时丝毫不亚于酒驾。近年来,“药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前不久,司机李某在广州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调查发现,李某开车前服用了大量藿香正气水,交警以醉驾为由,给予李某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的处罚。

“药驾”虽然危害很大,但预防难度很大,查处存在模糊空间。比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药驾”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但对于酒驾则写得十分清楚。其结果是,酒驾不管是否造成了事故,均可明确要求“喝酒不开车”,但“药驾”不同,倘若不出事故、没有违章,也排除了毒驾等可能,是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服药不开车”的。

药品种类很多,可以影响驾驶的药品就有多种,并且不同的药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无法通过交警现场执法,来分辨当事人服用的药品是否属于“药驾”药品。因此,有必要对药品进行分类处理,探讨将明显影响驾驶行为的药品,如抗组胺药、抗抑郁药、焦虑类药,镇静催眠类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心脏病用药以及降血糖类药品,列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明确司机服用了这些药品就不能开车。这样不仅便于司机对照执行,交警执法也有了足够的依据。

对其他种类繁多的药品,则可发挥医生预防“药驾”的作用。医生熟悉药性和药理,也懂得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生给出的“不宜或不能驾驶”的建议,无疑最为精准,最贴近事实。并且,医嘱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医生向一名司机提出了“服药后不能驾驶”的建议,而司机仍然违反该医嘱驾驶,交警可以据此追究司机责任。

针对“药驾”的事前预防以及事中和事后的处理,只要形成了一定的范式,就可以发挥很强的震慑与引领作用,不仅可为“药驾”划清边界,而且也利于司机约束自身行为、交警尽早发现事故苗头,从而进一步排除“药驾”隐患,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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