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生效!商品拆封后仍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大学生小何在某电商平台网购一款蓝牙耳机后,只因拆掉了耳机盒外面的一层塑封膜,便被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了退货申请。一边作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一边却告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网购时商家的“言不由衷”难倒过不少消费者。
如今,这一网购顽疾得到了规制。昨(15)日起,电商经营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这在1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进行了规定。当然,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包装盒破损不是拒绝“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记者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上百份裁判文书,当中因商家七天内拒绝退货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而法院认定为不会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基本上都判决支持了消费者退货退款的请求。
家住北京的王先生花了9000余元从某电商平台网购了一款“全球限量”的男士皮带机械手表。购买前,他确认过页面提示,该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收到手表后,王先生进行了拆封试戴,随后因为对手表不甚满意,七天内申请了退货退款,并将手表寄回。
然而,商家在收到退回的手表后却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货申请,理由是手表表背有划痕,且手表的包装盒已破损。商家称,由于该款手表是限量款,一只表只配有一个盒子,并无富余,现今盒子已经破损,影响了二次销售,因此无法支持退货。
王先生起诉维权后,开庭时,他将手表带到了法庭,然而销售商却未能明确指出表背上所谓的“明显划痕”在哪里。关于手表包装盒损坏的问题,法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关于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规定,包装并不在确定商品是否完好的范围。被告以包装破损为由不同意退货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
最高法明确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正是为了治理网购中的痛点、顽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拆封不可退货”的霸王条款给予了明确回应。
《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将有利于解决现实中‘七日无理由退货落地难’的问题,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际执行再添保障,也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读说。
此外,《规定》第一条还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悉,《规定》自3月15日正式施行。
●法官提醒
网购电子产品要格外谨慎
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前提是,消费者拆封查验时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在这一点上,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时要格外谨慎。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2019年1月,一名顾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花7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富士相机,试用后感觉不符合自己的操作习惯便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引发诉讼。法院认为,顾先生退回的相机因其进行了试用,在相机电池和内存卡上均留下触点,明显影响商家对相机的二次销售,未支持顾先生退货退款的请求。
而在另一起杨先生网购手机的判决中,由于杨先生收到货后,不仅拆封了手机的包装盒,还将手机激活,后以“屏幕不好,白青色”为由申请退货。但商家送检结论显示“测试未见故障”。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杨先生将商品包装拆封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因此驳回了杨先生要求退货退款的申请。
李丹提醒,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电器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即包括“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像手机、相机之类的电子产品,出于消费习惯,二次销售对产品的完好性要求较高,消费者在网购此类产品时,验货的过程要格外谨慎。”李丹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前,可先行在线下进行体验。
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李丹表示,对于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销售时应当进行明确的标注告知。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李丹表示,对于这些商品,网店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他商品原则上均应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前提是保证商品完好。”李丹说。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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