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给钱?东西先留下!
“不还钱,东西你也别想拿走!”某些影视作品中,常会出现如此“霸气”的台词和场景。其实,这份“霸气”背后,有一定的法理支撑。那就是民法物权中的留置权。
留置权,顾名思义,是一种包含扣留、搁置内容的权利,其作为维护交易公平、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生活中的适用很普遍。
那么,何种情况下的留置行为是合法的?我们可以依法扣留哪些财产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是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仓库管理。去年底,公司运营绩效不理想,多次扣发其工资。因工资讨要无果,小李提出离职,并强行将仓库内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名下的洒水车开回自己家。随后,王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小李则以享有留置权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小李依法将车辆返还给公司。
案例二:甲为了参加朋友婚礼,特意租了一辆名牌车,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甲将车辆交由某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修理厂出具维修结算单,费用接近10万元。修理厂要求甲支付维修款,但甲要求先取走车辆,待自己按期还车后,和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商议,由租车公司支付。修理厂不同意,将车辆留置。甲认为修理厂无权扣车,起诉要求维修厂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被留置期间的损失,修理厂反诉要求甲支付修理费。最终,法院认定修理厂属于行使留置权,判决甲支付修理费,在支付修理费后,修理厂于给付当日返还维修车辆。
【专家解读】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王思锋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其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王思锋说,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据此可知,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自然成立,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和左右。但是,留置权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可以因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等,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以偷盗等不合法方式占有,则不能依法成立留置权;其次,留置权只有在债务到期后才能成立,即当债务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没有清偿的情况下,留置权才成立,如果债务期限未满,债权人为提前实现债权把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属于留置权的滥用,而且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
法律上没有绝对自由的权利。王思锋指出,民法典对留置权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留置动产应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可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企业,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可以不必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考虑到企业在从事商事交往和活动过程中,双方通常存在规范且频繁的经济交往,具有特殊性。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一条是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不适用留置权,或当留置行为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时,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某仓库帮生鲜超市储存保管价值100万元的物资,对方欠付管理费5万元,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仓储公司只能对相应价值的物资进行留置,不得阻止超市对其余物资的处置权。案例一中,小李虽有管理仓库的职责,但其占有车辆属于无权占有、违法占有,占有的车辆与欠付工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留置权不成立。但是案例二中,修理厂对车辆的占有是基于修理服务,修理费与被修理的车辆有牵连关系,且甲未如期支付修理费,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此外,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赋予留置权人为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那么留置权人在保障自己权利实现的同时,需承担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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