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下的司法温情
基本案情
1987年,原告谭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的父亲徐某某登记结婚。谭某系初婚,徐某某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被告是徐某某与前妻所生。2020年9月6日,徐某某因病去世,谭某处理徐某某的丧葬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谭某认为徐某某去世后,其失去了生活来源,日常生活陷入困难。相关部门向徐某某的家属发放抚恤金283229.37元,但就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原、被告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谭某分得155776.15元,徐某1、徐某2各分得63726.61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议
司法为民,既要体现公正,亦要体现温情。死亡抚恤金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款项,不属于死者遗产,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进行分配。本案系继母与死者子女间对死亡抚恤金分配所产生的争议,一方年迈且无子女,目前生活困难,另一方身体尚佳,有子女相伴。该案不能简单判之,宜以调解处理。经承办法官反复与双方沟通,释法析理、情理交融,在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互相谅解,一致达成了调解意见,从而保障了各方的权益,亦安抚了各方失去亲人后的悲痛。
(西区人民法院 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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