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内受伤 责任人和学校如何担责
案例:肖某、陈某均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1年3月23日下午,肖某从操场返回班级途中,陈某从背后向肖某跑去,撞倒肖某,致其当场跌倒在操场的下水盖板上,三颗牙齿分别受到不同程度损伤,双膝受伤。事故发生地点处于学校监控盲区,跌倒位置的下水盖板表层也没有做防护,发生过程为在场多名学生回忆转述。事发后,学校打电话告知肖某父亲,一起将孩子送至医院治疗。肖某父亲认为陈某为事故责任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要求陈某及学校予以赔偿。
经司法所调查了解,双方对事情发生经过无异议,陈某对本起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学校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陈某与学校按照4∶6承担责任。陈某作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陈母先行拿出一万元作为肖某的前期治疗费用,后期经伤情鉴定确定金额后多退少补。由于此前陈某在学校购买有保险,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学校应承担责任部分的30%,其余由学校承担。
专家点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陈某对肖某的受伤具有过错,但其为未成年人,故这部分责任由陈某监护人承担;而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提醒:学校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当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如果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就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汤海洋 本报记者 韩婷 实习生 赵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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