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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刘暖曦律师:上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半岛都市报 2022-02-17 01:14 大字

16日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开庭,上诉人刘暖曦及其代理律师胡贵云参加庭审,被上诉人江秋莲特别授权她两位代理律师出庭,江秋莲因身体原因未出庭。

在庭审现场,上诉人刘暖曦一方表示,江歌在刘暖曦未要求其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主动在等刘暖曦。没有证据证明刘暖曦先行入室后“将门锁闭”。随后,刘暖曦的代理律师制作了道具,向合议庭演示刘暖曦不可能将江歌推出门外,从而反驳由于刘暖曦关门导致江歌的死亡。上诉人刘暖曦一方律师表示,经过调查事发时公寓的门具有自我闭合的功能。刘暖曦一方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音视频等资料证明自己的说法,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也当庭展示了相关证据。

被上诉人江秋莲一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上诉人强调江歌在上诉人未要求其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在等候上诉人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扭曲事实,反而进一步证明了上诉人心存恶意,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锁门”的事实具备充分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否认只是重现了上诉人因推卸自身责任而作虚假陈述的情形。上诉人在铁证前仍编造谎言推卸责任,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

庭审时刘暖曦的代理律师表示,江歌对上诉人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纷情况是明知的,不存在上诉人将江歌引入两人情感纠葛不法侵害危险中。江歌被杀并不是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不存在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江歌被杀害完全是罪犯陈世峰的行为所致,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刘暖曦代理律师的说法,江秋莲代理律师表示,上诉人在已经预知到侵害危险的情况下,从始至终未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而是阻止江歌报警,并要求江歌在深夜陪同其返回公寓,将江歌引入因其个人感情纠葛引发的侵害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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