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画闲言】派件量大不是拒绝送货上门的挡箭牌
近年来,多部法规、条例都在规范快递末端配送。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如有违规,直接责任人员将会面临最高3000元的罚款,快递企业面临的罚款高达3万元。(2月15日《工人日报》)
如今在人们的生活中,快递已经须臾不可离。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一快递大国。国家邮政局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快递业务量首破1000亿件,连续8年稳居世界第一。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快递行业面临着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服务规则不明确,服务乱象丛生等诸多问题。尽管消费者抱怨已久,但是不送货上门已成一些快递的“习惯操作”。
“派件量大,不放快递柜根本送不完”这是快递小哥们的理由。不过,这不能成为不送货上门的挡箭牌。本来快递上门就是一项基础服务,末端配送到家是快递服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如果快递员想把快件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这是自愿原则。而拒绝送货上门,则是强人所难的懒惰,也是在人为制造麻烦,此举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矛盾,涉嫌服务欺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送上门,擅自放进智能快递柜等处,直接责任人员将会面临最高3000元的罚款。这也是个好办法,你不按规定乱来,必将受到重罚,让你承受不起。同时企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服务迅速、服务准确、服务安全、服务方便”这是对快递企业的基本要求,快递企业应本着“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在服务场所设置、营业和上门服务时间安排等方面,以及在收件、投递、查询、投诉处理等环节,充分考虑和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尽可能使用户能够比较便利地享受到个性化、精细化的快递服务。王恩奎/文毕传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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