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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发生事故赔偿,属夫妻共同债务?

大江晚报 2022-01-21 00:48 大字

鞠某与妻子于201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12日登记离婚。2018年10月12日,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姚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姚某受伤、双方车辆和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鞠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20日,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鞠某及妻子连带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鞠某妻子庭中辩称,其并非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时是鞠某驾车为同事送电钻,其不具有夫妻共同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鞠某妻子是否应对姚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亦可能因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运行支配,是指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关于运行利益,除了车辆运行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车辆运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带来的种种出行便利,包括接送父母、子女和夫妻一方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等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视为夫妻共同享有,由此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本案中,案涉车辆属鞠某、鞠某妻子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车辆享有平等的处置、支配权,鞠某妻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案涉车辆不具有支配和控制权,同时,事发时其系鞠某驾车为同事送电钻,属于其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其利益系由夫妻共同享有,风险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姚某要求鞠某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系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亦可能因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运行支配,是指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关于运行利益,除了车辆运行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车辆运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带来的种种出行便利,包括接送父母、子女和夫妻一方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等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视为夫妻共同享有,由此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前述案中,鞠某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姚某负有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债,鞠某妻子与鞠某虽然不存在肇事侵权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在鞠某妻子与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鞠某妻子与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鞠某妻子与鞠某均应为该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及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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