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签名与身份证不符 是否有效
2015年,王某与吴某相识,后王某经常从吴某店里进货,口头订货,售出后打款。2020年,王某向吴某进货7次,累计金额12万5千元,未打款。2020年12月30日,王某给吴某手写欠条:“王某欠吴某12.5万元,明年五月前归还,不计利息。”王某在该欠条上署名王小某。
2021年5月,吴某微信向王某催款,王某承诺会归还,但还需要些时间。10月,王某仍未还款,并声称欠条署名并非自己名字,自己叫王某,不叫王小某,不应还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进货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佐证,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亦无法认定王某就是王小某,故不能支持吴某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为王某手写,且在欠条约定的5月有微信往来内容佐证,王某先在5月、6月表示会还款,但10月突然说不还款,应认定构成事实供货关系的证据链形成。王某应向吴某承担还款责任。
沈楚雄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该欠条署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但为王某亲笔所写,且内容和时间与二人交易习惯、微信记录吻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事实的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王某亲笔书写欠条,在约定时间表示会还款,之后却出尔反尔,称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明显有耍赖嫌疑,用笔迹鉴定可进行验证。
综上,王某应向吴某承担还款责任。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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