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第一个司法解释事关生态保护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知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昨(13)日,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该《解释》也是2022年以来首个发布的司法解释。
《解释》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将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全文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对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解释》第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解释》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并且,《解释》对认定主观故意作出了详细规定,列举出十种情形,例如,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等。
对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作出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九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此外,第十条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同时,《解释》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专家声音
《解释》确保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正确适用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认为,《解释》的出台, 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并正确适用,有效惩治不法、震慑和遏制潜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
“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专门制定配套规则细化落实具体适用,这一举措是开全球环境司法之先河、走在世界前列之独创实践。”秦天宝说,《解释》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样板。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冯帆表示,《解释》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关于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的确定,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原意,又有来源于审判实践典型案例的经验支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设定,及综合考量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情形的条文设置,也体现了司法解释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制度被滥用的基本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姚辉表示,《解释》的出台,为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提供规则支持,有效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进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故意”要件认定困难,既采用动态系统论提示判断“故意”的各种考量因素,即应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据人民网、北京日报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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