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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买卖珍稀动物都是双方同罪

新安晚报 2021-12-10 10:11 大字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每到相关案件破获,要求“买卖同罪”的呼声不绝于耳。道理很朴素:人贩子固然可恨,可如果没有买家的支持与鼓励,大量儿童被拐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尽管《刑法》中本来就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还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区别不在于量刑轻重的变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于从轻情节的认定——对于没有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的买家,由此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了如今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善待只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免予处罚的充分条件。短短几个字的差别,就是着眼于过去打击力度不足的弊端,试图扭转“收买无罪”的错觉,提高收买儿童者的违法成本,以求从源头上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

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和打拐行动雷霆万钧的双重作用下,加之刑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关注度的提高,拐卖儿童现象已大幅减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完善的空间,譬如,考虑到该违法行为对亲生父母家庭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巨大危害性,能否继续提高收买儿童者的违法成本,真正实现“买卖同罪”?毕竟,我国在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这件事上,盗猎者与购买者就是同罪的,买卖儿童为何不可同罪?

具体到孙卓养父母该受到怎样的惩罚,还需要回到现实法律层面来看待。首先应明确一点,孙卓是无辜的受害者,他的境遇值得同情,却不能影响法律判决。有报道指出,孙卓还未决定留在哪边,他不仅不恨养父母,还希望亲生父母能够原谅养父母,并出具谅解书。这其实很好理解,毕竟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即使知道了真相,也很难立即由爱转恨,割舍这没有血缘的亲情。于他而言,不予追究当然是最好的结局,可这毕竟是刑事案件,更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绝不应过多考虑当事人利益和感受而姑息迁就。严格依法判决,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才能产生应有的震慑力。

依现实而完善法规,依法规而公正判决,这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不二法门,也是情与法互动的应有方式。因此,既不应一味鼓吹“杀无赦”,到头来反倒可能让犯罪分子“一不做二不休”;又要在具体判决中彰显法治权威,不被当事人的利益所绑架,以避免次生悲剧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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