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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法律保护你 遭遇家暴的朋友们,有哪些法律的武器可以保护自己?

半岛都市报 2021-12-02 01:07 大字

学校报告履义务保护令及时护平安

——河北田某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学校发现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妇女田某某从2003年开始与郝某某同居,生育了一儿一女,2017年补办结婚证。郝某某经常殴打田某某,多次导致其住院治疗,田某某为了孩子有个家一直默默忍受。2017年10月,田某某外出打工,郝某某在家殴打孩子,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孩子。十天后,郝某某酒后到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最后,田某某带两个孩子逃出来向河北省妇联求助。

河北省妇联指派的律师为田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即立案。主办法官到两个派出所、学校和村委会调查、走访、取证,并结合田某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受伤照片,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条件,在72小时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郝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跟踪、骚扰、接触田某某母子三人及近亲属,并远离田某某住所、工作场所及孩子的学校。

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派出所、郝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孩子就读学校,要求派出所、村委会、学校一同监督郝某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发现郝某某有违反裁定的行为要立即报告,同时,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给郝某某,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郝某某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性,表示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得以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学校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院及时针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多部门合作保护受暴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等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本案中田某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了孩子的人身安全。

本案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同时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认定田某某母子三人遇到家暴现实危险,依法迅速作出裁定,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安全。

在本案中,妇联组织积极协调各方,为田某某及其子女及时提供了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切实履行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职责,帮助受害妇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流动人口遭受家暴

两地妇联携手维权

——张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是河北省某市人,二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孕期赵某曾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限制张某人身自由。2010年,张某、赵某二人到北京工作谋生,从2013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分居,之后赵某经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并多次对张某造成人身伤害。2015年,赵某到天津某工地工作,8月在工作期间因与他人斗殴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张某帮助赵某向对方进行民事赔偿,之后二人同回北京决定再次共同生活,但期间赵某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同年12月,张某因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家人劝说撤诉,张某搬至工作处宿舍居住。赵某非但没有改过,反而变本加厉威胁张某人身安全,并多次持菜刀到张某工作处威胁张某离婚就杀死张某及其全家。张某曾两次报警,但问题都未得到根本解决。最终,张某选择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

河北省妇联了解情况后积极采取行动,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当事人的安全。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地在北京,且张某在北京居住多年,需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伤情鉴定等材料才能立案,法援律师与法院沟通,说明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属于精神暴力。同时河北省妇联积极协调帮助张某,北京市妇联获悉后也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经过河北省妇联、法援律师、北京市妇联的多方努力,东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出警记录,并到张某的工作单位核实情况,最终认定张某在京居住事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向张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保障了张某的人身安全。

(二)典型意义

目前,由于流动人口的大幅增加,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情况较为普遍,《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户籍地属于河北省,但家庭暴力发生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可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河北省妇联和北京市妇联协调联动,河北省妇联作为户籍地提供了妇女法律援助,北京市妇联作为居住地帮助协调法院立案管辖,实现了维权服务的跨地区衔接。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明确了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法院经研究后依法立案,律师又提请法院调取赵某实施精神暴力的有关证据,有效地为受害人提供了帮助。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例跨省发放、针对精神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异地居住、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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