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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锻炼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

老年生活报 2021-11-24 08:41 大字

2020年7月9日,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内,球友拨打120电话,但老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心源性猝死。

老罗的亲属认为,老罗急猝发病之时,工作人员既未能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也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昆某公司的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昆某体育公司赔偿损失46.6万元。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昆某公司的球场及开庭审理后,认定:

首先,从场地、设施方面来看,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其次,从急救人员和药品方面来看,目前国家法律对在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及药品、设备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从服务管理和应急措施方面来看,根据现场的证人阿文和阿昆的陈述,老罗倒地后第一时间就被发现,阿昆和其他球友也立即对老罗采取了急救措施,同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从上述情形可见,昆某公司处理突发事件较为迅速,应对措施上并无不当,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罗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律扩展了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管理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可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对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率,特别是对于解决经营、管理分离情形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大有裨益。

律师提醒

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必须在相关场所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劝告、说明。定期对广告牌、墙体贴砖等易脱落的附着物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杜绝场所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坠落的发生。同时,要着重加强对场所内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消费者的关注和帮扶,对他们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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