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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期间造成工伤,公司是否应当“双赔”?

攀枝花日报 2021-11-23 04:11 大字

案情简介

崔某驾驶中型货车装载钢筋,到达目的地后将车辆停放在钢材市场大门口。某公司职工林某驾驶公司租用车辆,搭乘公司同事晏某、李某到某农贸市场为公司购买蔬菜,回程途中经过钢材市场大门口时,撞到崔某中型货车中超出车厢的钢筋,造成车辆受损,林某、晏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和晏某无责任。

李某、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若干,李某出院后身体部分功能不能完全恢复,到某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某公司与李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因共同侵权人林某是公司员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崔某、林某、某公司按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向李某支付崔某应赔偿的金额。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伤者李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已与李某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李某已获得工伤赔偿款。李某的工伤事故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中一个为崔某,崔某系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李某在工伤赔偿外,另行要求崔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应予支持。而另一个直接责任人为林某,但因林某履行某公司职务行为,若需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主体应为某公司,此时出现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而上述法条,仅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为侵权人情况下,因工伤赔偿高于侵权民事赔偿数额,故用人单位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伤赔偿之外,就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只能主张崔某侵权部分的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责任人林某所对应的部分民事责任,李某已通过向林某的用工主体某公司获得工伤赔偿,某公司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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