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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跳楼家属起诉医院被驳回

老年生活报 2021-11-17 08:43 大字

76岁老人住院期间从4楼窗户跳下身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医院索赔40余万元。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2018年11月,76岁的陈某因患肺结核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家人为其聘请一名护工照顾。入院5天后,陈某被发现从医院四楼坠楼身亡。据陈某生前护工描述,陈某跳楼前未发现异样,与医院也不存在矛盾。经调查,公安部门认为陈某系从病房窗户中跳楼坠亡。家属认为,陈某已经76岁且患有肺结核,其身体虚弱的情况下,仍能爬上窗户跳楼,南京某医院没有将病房窗户全部封闭存在一定过错,并将医院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后认为,正常情况下,病人不会因疏忽大意而从高楼坠落,且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事发前并未发现任何异常,医护人员也在定期查房。此外,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病房窗户需要完全封闭。陈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医院管理职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请。陈某家属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江宁区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判决。 王奕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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