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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证加名约定未履行,赠与方可否要求撤销?

大江晚报 2021-10-21 00:48 大字

2018年3月,杨某与李某(女)经介绍认识,两人于当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两人约定杨某名下房产归两人共有,未办理加名登记。2019年1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就该房产要求办理加名登记,杨某未予同意。2020年5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该房产加名赠与。

李某庭中辩称,该加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现杨某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约定也无法定限制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据此,法院对杨某撤销请求予以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是“房产加名行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还是婚内财产约定?是否可予撤销?”

1、作为夫妻间赠与: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无前述限制情形,依法杨某可撤销该赠与。

2、作为婚内财产约定:

按照《民法典夫妻财产约定制》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键在于:这种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如何认定?是否可以依法撤销?

婚内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其实质都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而前述案件中,杨某作为赠与人在变更登记的加名行为落实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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