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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 离婚可否分割增值部分?

大江晚报 2021-09-29 00:44 大字

2016年5月,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琐事时常发生争执,未能有效建立起夫妻感情。2018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王某婚前80万购买的股票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

庭中,王某辩称,两人已分居数年故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前购买的股票数年一直未有变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善,又缺乏沟通,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双方均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对于王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作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予分割。本案中,王某该股票账户2016年1月起至今,一直未有任何变动、未有买卖操作且未有分红,该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且具有不确定性,这种增值应理解为自然增值,该自然增值依法是王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李某无权请求分割该自然增值部分,对李某该项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是“婚前购买股票增值,离婚可否进行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李某可要求对王某婚前持有股票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增值,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关。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相关。具体到股票的增值,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前述案件中,王某就是此种情形。

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此种股票增值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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