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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得付加任何条件

老年生活报 2021-09-22 08:36 大字

因矛盾与父亲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之后子女还需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儿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相应医药费。

1993年4月,徐某及其丈夫与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妻子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人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丈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手术,住院数次。期间,其余4个兄弟去请余某,希望他能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某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

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父母也不得任意放弃被赡养的权利。 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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