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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门前摔伤经营者该承担何责

老年生活报 2021-09-22 08:10 大字

老人走路经过早餐店门前,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早餐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早餐店及其经营者刘某承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2021年7月的一天,老人林某脚穿拖鞋行走路过某早餐店门前,因不慎踩到湿滑地面导致摔倒受伤。后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老人遂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早餐店及其经营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辩称,事发前、事发时老人均没有在店内消费,店门口也并没有积水湿滑,老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此次受伤与其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林某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早餐店及其经营者刘某在经营时,未及时清理干净店铺门前摆放桌椅范围内的地面液体,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老人的年龄、认知及防控危险能力分析,老人脚穿拖鞋在外行走,没有认真留意地面情况,未尽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负一定责任。根据林某和刘某的过错程度,判决早餐店及经营者刘某承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黄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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