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百态社会> 正文

恋爱择偶要谨慎 青春赔偿不合法

合肥日报 2021-09-15 04:53 大字

案例:原告黄某,男性,被告钱某,女,均系合肥人。黄某因常年在外打工耽误了婚姻大事,2019年年底返回家乡后,经熟人介绍认识了钱某,两人以结婚为前提尝试交往,恋爱期间钱某先后两次怀孕。2020年9月,黄某在钱某第二次怀孕后不久提出分手。钱某以怀孕为由约见黄某家人,并告知黄某家人不准告诉黄某本人。2020年10月,钱某和黄某父母见面,在黄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向其父索要赔偿款。10月27日,黄某父亲交给钱某20000元。两个月后,黄某得知此事,要求钱某返还20000元,钱某予以拒绝,黄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钱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钱某收到20000元后,到医院人工流产,用去医疗费2826.75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钱某返还原告黄某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后,黄某、钱某都没有上诉。

专家点评:被告在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原告索要名誉损失费等,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财物属不当利益,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这部分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存在索要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在恋爱期间怀孕,系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有关法规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被告应依法终止妊娠,这是一种义务。但是,对被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原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专家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彼此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自主、自立、自强、自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不结婚(终止恋爱、解除婚约)为目的索要财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朱娜娜 本报记者 韩婷·

新闻推荐

【戏画闲言】“怀三胎就要被辞退”暴露多少真问题?

近日,河南广播电视台《大参考》栏目的一则报道引发了舆论的关注。节目中,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九年的刘女士怀了第三胎...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