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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留房产 儿媳现身争份额

潍坊晚报 2021-09-08 09:48 大字

王老太和刘大爷育有一个儿子刘大林和三个女儿,刘大林和前妻生育了一个儿子刘刚,离异后又娶了张丽。王老太和刘大爷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2011年刘大林去世后,这套房子由孙子刘刚居住,2015年遇上房屋拆迁,刘刚在收购款的基础上添加了部分资金购买了一套新房然后登记在自己名下。

然而,继母张丽突然出现,要求确认自己对这套房产有20%的继承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张丽之所以会起诉,是认为丈夫刘大林对这套本来属于王老太夫妻俩的房屋是享有继承权的,而刘大林继承得到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刘大林去世,她应该继承相应份额,故这套房产中她应占有20%份额。

对于继母张丽的诉讼请求,刘刚表示非常气愤。原来,父亲刘大林去世前曾瘫痪住院,张丽照顾了三天,交了三千余元医药费后,就以打工赚钱为由消失了,一直到父亲去世,张丽再也没有出现过。更过分的是,因为急于“扔包袱”,张丽在刘大林去世一个月后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得知丈夫去世后才撤诉。基于上述这些情况,刘刚认为张丽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张丽和刘大林在刘大爷去世后对王老太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不光与王老太关系淡漠,交往不多,还曾与王老太发生过激烈冲突,对老太太动过手。王老太生前由小女儿照料十余年,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小女儿负责,张丽作为儿媳妇甚至没有参加过王老太的葬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王老太和刘大爷共有的老房子,刘大爷过世后,属于他的份额由子女和王老太五人平均继承,其中刘大林继承10%是在与张丽结婚前取得,属于婚前财产。王老太的份额因其他子女均未尽赡养义务,应全部由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小女儿继承。

关于刘大林10%的份额,在刘大林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刘刚和张丽之间进行分割,但张丽在刘大林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未对其进行照料,甚至在刘大林去世后还向法院起诉离婚,结合刘刚支出的住院费、办理丧葬事宜等,法院认定刘刚应多分刘大林的遗产,由张丽继承3%的份额、刘刚继承7%的份额。可如果刘大林在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照顾自己的儿子,那“只想分财产,不想尽义务”的继母将一分钱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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