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开上了高速…… 合同条款落实在意的问题
车要避过
车辆贷款服务,而且加收一部分车辆贷款服务费用。这些问题会切实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相关法律法规就规定4S店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及加收服务费用。消费者在面对这种不合理收费的时候,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说不,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在汽车消费过程中,确实出现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很多种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与4S店进行沟通协商,通过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也可以去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去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如果在种种途径都得不到合法解决的时候,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好多方式可以帮助消费者进行汽车维权。
张倩表示,在汽车消费过程中确实会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国内现行行业环境下,就车辆质量问题在鉴定程序可能会出现很多困难,比如鉴定机构的选择非常少,而且质量鉴定偏专业性,所以在鉴定过程中会出现鉴定难的问题,或者消费者自身掌握的证据难以进行举证,最后得到赔偿的难度非常大。如果在汽车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诉讼和仲裁是为消费者兜底的,如果问题真的解决不了,可向有关部门进行起诉,寻求法律帮助。
[典型案例分析]
1
新能源车里程缩水销售商被判赔差价
2
卖车时隐瞒大事故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3
新车竟不是原厂件汽车公司被判欺诈
2019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将1辆新能源汽车出售给后者,价格13.8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宣传彩页显示,该车续航里程为501公里。张某提车后发现,车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续航里程不同,两种版本价格相差4000元,张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已交付的车辆更换为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辆,并赔偿两种版本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针对购买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型达成了合同,但实际交付的是较低配置、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是衡量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没有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张某既要求更换车辆又要求赔偿差价,两种方式具有重复性,不能同时适用。考虑到车辆已经使用较长时间,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车辆差价4000元。
>>>释法说理
一、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某些质量性能,但未写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兑现的情况。对于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作出的产品承诺,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足以认定在双方交易时就此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认定属于合同内容,对经营者具有拘束力。
二、合同约定应明确清晰。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汽车消费中,由于消费者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和法律意识,难以有效辨别合同条款,导致自己关心的事项没有写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合同对续航里程约定不清晰,导致出现纠纷。又如,在二手车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但是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与销售者理解不同。消费者认为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比如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事故车”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双方产生争议时常常难以维权。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把所关心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辆二手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提车后,赵某发现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维修记录,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事故,级别重度A级伤损。赵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是事故车,却告知无重大事故,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判令该公司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知晓,并应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购买人,但该公司不仅没有告知,还在合同中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隐瞒了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的真实情况,对赵某购车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赵某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释法说理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与其质量息息相关,销售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对于消费者有权了解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二、销售者负有车辆审查义务。实践中,部分二手车经销者表示,在销售时对车辆状况、尤其是二手车的真实里程、重大维修记录或产权情况也不知情。与消费者相比,无论是在专业知识上,还是在经济和时间成本上,销售者往往更具有了解、掌握车况信息的优势和便利。销售者应当切实承担起审查车辆质量状况的义务,审慎核实相关购买凭证、登记情况以及维修、保养、保险等记录信息,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三、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认定欺诈行为,需要符合经营者告知的车辆情况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以及发生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客观后果等要件。对此,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由于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行为,或者车辆瑕疵不属于重大瑕疵、对购车并不产生影响等原因,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较难获得支持。
田某于2015年8月与丰亚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新车一辆。2015年9月,田某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该车存在相关问题。2015年10月,经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车辆存在前杠不是原厂件、防撞梁有明显的撞击凹痕等问题。田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亚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丰亚汽车公司属经营者,田某购车的目的是购买一辆新车,而丰亚汽车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遂判令撤销《汽车销售合同》,丰亚汽车公司退还田某购车款并赔偿田某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费用。
>>>释法说理
人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等问题,消费者多处于买卖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本案中,就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田某所购买的车辆标准规格配备以原厂发布为准,卖方所售车辆应符合厂家及国家质量标准,而丰亚汽车公司出售给田某的车辆部分零件不是原厂产品,并有修理过现象,明显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丰亚汽车公司有义务保证所出售的车辆符合全新车辆的质量标准,但其存在隐瞒行为与放任的故意,使田某因此误认为系原装新车而购买,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田某应当将所购车辆返还给丰亚汽车公司,丰亚汽车公司应当返还田某的购车款且可以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田某购买汽车价款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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