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引发事故,谁来赔偿?
●市民邓先生来电咨询:
2021年1月,他驾驶车辆自西向东行驶至某汽配城门口处停车,因所停区域占用了部分非机动车道,在其下车开门时又未查看后视镜,导致撞上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于是邓先生来电咨询,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应该如何赔偿?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赵风呐答复: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邓某人保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由邓某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应由邓某承担。
其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本案中,邓某应当依据郭某受伤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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