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上海首个案例昨日宣判 扔了包垃圾 获刑8个月
4月9日9时15分,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经过近2小时的审理,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於某高空抛物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放
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脑袋,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她看到里面有陶瓷碎片、零食包装袋等物,当即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闻讯赶到的邻居和蒋女士的儿子打110报警,送她到医院急救。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嫌疑人供述
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於某供述称,事发时,他正计划下楼上班,本可以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一时手快”,就打开厨房窗户,从窗口“直接扔出去”。实际上,3号楼三楼某室住户於某出门上班,下楼到车库里推上电动自行车,出来经过楼道口时,看到一名女士坐在地上,对周围人说自己被垃圾砸伤了。於某看到那包垃圾正是刚才自己扔下来的,虽感到很害怕,却不闻不问,骑上电动自行车径直离开。
【链接】高空抛物入刑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二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
【快评】抛物伤人获刑,判得好
“高空抛物罪”上海第一起法院判决,可谓大快人心。
高空抛物导致的伤害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一度因无法律明确规定,难以追责。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高空抛物罪”入刑。自此那些贪图省事、无良无德的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验表明,从6楼扔下一瓶矿泉水,可以砸裂石膏板,砸凹汽车顶,从中高楼层扔下一枚鸡蛋,可以致人脑震荡甚至脑出血,高空抛物的危害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希望於某的教训能给那些有此恶习的人一个警醒。当然,也提醒大家管好窗口、阳台的物品,因为过失坠物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也是要担责的!据《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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