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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女工怀孕遭辞退

四川法制报 2021-04-09 00:54 大字

就职于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职工白女士前不久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向公司坦承怀孕后被辞退了。

2020年4月20日,白女士入职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白女士的试用期至2020年10月19日,试用期及转正后每月税前13500元。入职6个月后,本以为可以转正的白女士却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公司认定其试用期绩效未能达到要求,需延长试用期。2020年10月28日,白女士与公司签署一则“绩效改进计划”约定,因白女士绩效未达任职岗位要求,绩效改进周期为一个月,如果仍无法达到绩效改进目标或岗位任职要求,公司有权对其调岗或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白女士发现怀孕了。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将怀孕一事告知了公司,并强调怀孕是在计划之外的,希望继续留在公司。不过事与愿违,第三天,她被辞退了。12月11日,公司以白女士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为由,通知她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白女士于是请求法律援助。她认为,自己的试用期早在2020年10月19日就已期满,且自己又处于孕期,公司的解除决定是违法的。白女士要求公司自2020年12月18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白女士“延长试用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其虽申请调岗,但未能通过面试,故公司系按照绩效改进计划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或延长吗?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法律中对试用期的期限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前不久,经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白女士关于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得到支持。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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