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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

青岛早报 2021-04-07 06:21 大字

记者6日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日前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2学校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3学校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4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强制捐款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5学校暂扣学生物品不得超过一学期

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6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

针对网络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7建立对学生欺凌等行为零容忍处理机制

要求学校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8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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