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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欺凌零容忍

四川法制报 2021-04-07 00:56 大字

教育部昨(6)日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就预防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保护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特别保护”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

意见稿就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等十一项作了规定。就人身安全方面,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意见稿提到,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意见稿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意见稿还提出,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在教师管理方面,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如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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